ⓓ 厚度>25mm的 E级钢材的铝含量符合表中规定;可测定总铝含量代替酸溶铝含量,此时总铝含量应不小于0.020%。经船级社同意,也可使用其他细化晶粒元素。
ⓔ 细化晶粒元素Al、Nb、V、Ti、可单独或以任一组合形式加入钢中。当单独加入时,其含量应符合本表的规定;若混合加入两种或两种以上细化晶粒元素时,表中细晶元素含量下限的规定不适用,同时要求 Nb+V+Ti≤0.12%。
ⓖ E的碳当量 Ceq≤0.40%。碳当量计算公式:Ceq=C+Mn/6。
ⓗ 添加的任何其他元素,应在质量证明中注明 。